这案子后来提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要通过诉讼翻过来有很大难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要点大概可以这样理解:普通消费者觉得此外观申请和以往的差别不大,不具备新颖性,但专业人员肯定了其外观创新性,故该专利有效,驳回苹果的无效宣告请求。
请求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的名称为“手机(100C)”(专利号:ZL201430009113.9)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7878号无效决定,认定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宣告维持涉案专利权全部有效。
作为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判断主体的“一般消费者”,不等同于现实生活中的普通消费者,其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对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具备基本的读图能力,能将六面视图还原成立体产品,以及具备运用常用设计手法进行简单设计的能力。
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应当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站位,以现有设计状况作为客观参照系,坚持“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判断原则,全面观察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之间的相同点和区别点,在此基础上,基于对现有设计状况、设计空间、创新性设计特征等因素的分析,综合考虑各个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最终才能得出合理结论。
故事讲到这里,也许大家已经在心中有了自己的想法。但是目前事情还没有结束,苹果不服判决,已经状告北京知产局,后续我们只能拭目以待了! (编辑:徐州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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